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家暴訴請離婚,協商前不宜先撤告

*資料來源:蘋果日報 ◎記者丁牧群採訪整理

台中小玲問:

我是家暴受害者,法院審理時我感覺審判長很不耐煩,問沒兩句就退庭,是否因我沒錢請律師的關係?我訴請離婚,法官說我只提出一張驗傷單,我丈夫或許是無意間傷害到我,可能不會判准離婚,是這樣嗎?法院安排我跟丈夫調解,他都不出席,調解員問我要不要撤回離婚訴訟,私下談離婚即可,請問我該這麼做嗎?

律師賴芳玉詳解:

一般在法院審理的家暴案件,已由檢警偵辦、調查過,有相當事證才會起訴由法院審理,因此不一定要請律師,也不會因為請不請律師而影響法官的開庭態度。

如果,當事人陳述案情過於瑣碎冗長,一直重覆相同的情節,或法官已經得到他想釐清的問題答案,法官為了掌握案件審理效率,或許無法讓當事人盡情陳述就宣布退庭,並非法官態度不佳。

可補強相關事證

小玲擔心只有一張驗傷單是否會影響離婚訴訟,其實很多離婚案件沒有驗傷單也能判准離婚,因為構成離婚的要件不光是家暴,其他像分居多久、長期言語辱罵、不負擔家計、惡意遺棄等事由,都是法官審酌是否判決離婚的因素,建議小玲補強家暴之外的相關事證,供法官參考。

小玲還提到調解員勸妳撤銷離婚訴訟,私下與丈夫協商離婚,我不建議妳這麼做。因為在案件審理中,雙方隨時可協議離婚,但是妳若先撤告再私下與丈夫協商,萬一丈夫相應不理,妳卻已放棄法院判決離婚的機會,將陷入求助無門的困境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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