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長期分居 可依難維持婚姻訴請離婚
*資料來源:蘋果日報 記者呂志明採訪整理
徬徨的女子問:
我結婚二十幾年,丈夫凡事不負責任,嗜酒如命,喝酒就發酒瘋、摔東西
,講話帶刺,愛罵髒話,生活不繼令我四處借錢。我曾想離婚,最後都不
了了之。我再也受不了他的精神虐待與兩個女兒搬離夫家,已分居兩年,
我要怎麼辦才能離婚?
謝岳龍律師詳解:
夫妻間一方想要結束婚姻關係,須依《民法》規定的兩願(合意)離婚或裁判離婚。合意離婚,只要夫妻雙方談好條件,找二名或二名以上證人,一起簽下離婚協議書,再共同去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即可。妳如堅持與丈夫離婚,可由兩名女兒當證人辦理協議離婚,省時又方便,也較不傷害彼此的感情。
若妳丈夫不同意離婚或提出的條件不合理,就須向法院訴請離婚,由法院裁判離婚。若他嗜酒如命,喝酒發酒瘋,摔東西,可能構成《民法》「不堪同居之虐待」的離婚事由。
主張離婚負舉證責
夫妻分居,雖不是法定離婚原因,但分居容易造成夫妻感情疏離,無法繼續維繫婚姻,建議可依長時間分居,難以維持婚姻為由,請求判決離婚。
當然,是否符合裁判離婚原因,須由主張離婚的人,負舉證責任,而證據包含物證和人證,妳所陳述的內容,如果有親友目睹可列為證人,請求法院傳喚作證,證明妳所主張的事實是真的,即使沒有丈夫摔東西的照片或罵髒話的錄音,仍可說服法官判離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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